徐州离婚律师回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要求,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支配权,所有人不可多方面伤害和岐视。
不立即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理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到子女能单独生活才行。在离异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难题,理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联,不因父母离异而清除。离婚之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立即抚养,仍是父母彼此的子女。徐州离婚律师认为离婚之后,父母针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之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喂奶的妈妈抚养为标准。哺乳期间后的子女,如彼此因抚养难题产生矛盾不可以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彼此的详细情况裁定。第三十七条,离婚之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一部或所有,承担花费的是多少和限期的长度,由彼此协议书;协议书不了时,由人民检察院裁定。有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协议书或裁定,不防碍子女在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明确提出超出协议书或裁定预计金额的合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从子女权益标准考虑给予妥善处理。具体意见可参考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要求。
1.三周岁下列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别的严重后果病症、子女不适合两者之间相互生活的;
(2)有抚养标准不绝抚养责任,而父方规定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别的缘故,子女确没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彼此协议书三周岁下列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快乐成长无不好危害的,能够 准予。
3.对三周岁之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规定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给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以做绝育或因别的缘故缺失生育功能的;
(2)子女随其生活時间较长,更改生活自然环境对子女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3)无别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标准基本一致,彼此均规定子女两者之间相互生活,但子女独立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相互生活很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工作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子女的,可做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选择标准予以考虑。
(5)徐州离婚律师在有益于维护子女权益的前提条件下,父母彼此协议书轮着抚养子女的,可给予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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